近年來,在信息網絡背景下,關于隱私問題的探討層出不窮。筆者認為,對隱私的研究不應限于特定國家或特定階段,而應該在更廣泛的法律文明場景中研究隱私及其背后的成員身份如何變化,描繪已經發生的信息隱私及其背后的信息身份格局,以利于我們對數字時代背景下的隱私與主體身份進行進一步理解與保護。
保護性的、被動性的傳統隱私概念建立在前數字化信息時代的通信技術主要侵蝕而非鞏固隱私的事實基礎上。其根本特征是促進信息環境中的信息流動,逐漸給嵌入信息環境中的能動者賦能,即信息全能的能動者能夠戰勝一切阻礙信息流動的力量,能夠控制信息流動的每個方法、獲得任何個人數據、實施最終的監控體制,能夠損毀所有信息隱私;而網絡信息環境下的賦能雙向性,即數字信息通信技術既侵蝕又鞏固信息隱私的事實,則呼喚著新的隱私解釋。也就是說,每個人由其信息構成,信息隱私維系和構建信息身份。每個信息能動者的意識得到增強,并能夠更有力量地去獲取、搜集和處理個人數據,而且更能管理、控制和保護數據。這意味著每個人不僅拒絕他人對自己既有信息的濫用,還拒絕外來新信息對其信息身份的武斷式的影響,而侵犯其信息隱私就是侵犯其個人身份。信息身份的自主構建是一個動態的、持續協商的過程,這不僅是防御,而且是主動參與其未來的構建,是主體對整個社會的信息生產和分享的積極參與。
傳統意義上,對個人信息身份造成較大壓力的利維坦(指代為某種由人類自己制造出來卻又日益脫離人類控制的異化力量)是公共管理者;但在信息時代,一種超越傳統地理管轄范圍的跨國數字利維坦開始興起,并對傳統的利維坦形成競爭。侵犯隱私從明顯的、不連續的冒犯轉變成為大多不可見、不可知而持續的侵犯,隱私的界限在撤退,不再簡單地被有形的物理性財產或人身界限所確定,而主要包括個人的信息、思想和運動軌跡。而與之伴隨而來的問題是,信息通信環境下的信息身份的保護,難以主要依賴傳統的平衡各方利益沖突和身份關系的民主立法機構、第三方司法機構及其正式的法規范系統。
侵犯隱私的手段和對這些手段的控制技術是雙向并進的,技術既侵犯隱私又保護隱私。針對于此,需要政法系統對其治理權力和基本權利經由技術規制進行重新設計,形成信息網絡中能對組織化代碼空間進行控制、監督和影響的格局。首先,要重視從技術規制的角度平衡和協調信息隱私格局中的各方權力。這其中一個原則性的框架是,前數字化信息時代的用戶同意原則,要轉向數字化信息時代的控制者預防和補救原則,即控制者需要設計出足以預防信息隱私被侵犯和補救被侵犯的信息隱私的環境和技術,以及轉向第三方審計原則,同時還要設立獨立的數據保護權威機構。其次,掌握法律確定性(規定在默認情況下不能處理敏感數據)、公正性(防止無形的被禁止的歧視)和目的性(幫助建立可信賴的基礎設施,以獲得大數據的潛在利益)原則之間的微妙平衡。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面對信息化潮流,只有積極搶占制高點,才能贏得發展先機。數字信息的發展重新改變了公民的身份功能,進而影響到相關的制度安排。因而,必須總體布局,統籌各方,創新發展,才能真正保護公民的信息身份,才能真正掌握時代主動權。
作者:梅夢索(北京農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助理教授),郭旨龍(中國政法大學網絡法學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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